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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
      發布時間:2022-12-14 文章來源: 作者: 辦公室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訂,2022年12月12日通過)


      總  則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簡稱工商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以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為主體,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民營經濟人士的橋梁紐帶,是政府管理和服務民營經濟的助手,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重要組成部分。工商聯工作是黨的統一戰線工作和經濟工作的重要內容。工商聯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工商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堅持信任、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堅持政治建會、團結立會、服務興會、改革強會,以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為主題,以建設政治堅定、特色鮮明、機制健全、服務高效、作風優良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為目標,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堅決防止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傾向,全面推進工商聯工作法治化,不斷增強凝聚力、執行力、影響力;充分發揮在民營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建設中的引導作用,在民營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服務作用,積極投身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團結奮斗。


      工商聯黨組發揮領導作用,確保工商聯工作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加強對工商聯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指導;支持工商聯主席工作,發揮黨外干部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管理工商聯機關干部;對所屬商會黨建工作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健全領導機制,完善管理機構,協調各方力量;支持和配合做好民營企業和各類商會黨組織組建工作,推動成立行業性或者區域性黨組織。


      工商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開展工作。


      第一章  職能與任務


      第一條  加強和改進民營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持續開展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宣傳教育,引導民營經濟人士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加強自我學習、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弘揚企業家精神,愛國、敬業、創新、守法、誠信、貢獻,做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二)引導民營經濟人士自覺把自身發展與國家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弘揚時代新風,樹立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理念,致富思源、富而思進,自覺投身光彩事業和其他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三)按照同級黨委安排參與民營企業黨建工作,引導民營經濟人士重視企業黨建工作,在企業建立工會等群團組織,為其開展活動、發揮作用提供必要條件,加強企業文化建設。


      第二條  參與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一)圍繞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開展調查研究,參與制定并推動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推動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


      (二)深入了解民營經濟人士的意愿和要求,暢通和規范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及時向黨和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三)引導民營經濟代表人士有序參與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幫助其提高議政建言水平,積極反映社情民意。


      第三條  協助政府管理和服務民營經濟。


      (一)積極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服務載體和機制,為民營企業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法律、投融資、技術、人才、標準、信用、合規等方面服務,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引導民營企業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融入新發展格局,加強自主創新,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推動國民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加強與國外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工商社團和工商經濟界的聯系,拓展國際合作,深化民間外交,為民營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和“走出去”提供服務。


      (三)組織民營企業參與實施鄉村振興、區域協調發展等國家戰略,投身“萬企興萬村”行動,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促進城鄉、區域統籌協調發展,促進共同富裕。


      (四)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事項。


      第四條  培育和發展中國特色商會組織。


      (一)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促進所屬商會改革發展,確保商會發展的正確方向。


      (二)推動建立完善現代商會制度,提升商會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三)加強所屬商會建設,推動統一戰線工作向商會組織有效覆蓋。


      第五條  培育和建設高素質的民營經濟人士隊伍。


      (一)按照思想政治強、行業代表性強、參政議政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的標準,做好民營經濟代表人士的發現、培養、推薦和管理工作。


      (二)依托商會發展壯大會員隊伍,指導商會加強會員思想政治工作。


      (三)聯系服務廣大民營經濟人士,推動工商聯組織和工作在民營經濟領域全面有效覆蓋。


      (四)注重對年輕一代民營經濟人士的教育培養,引導他們繼承和發揚聽黨話、跟黨走的光榮傳統。


      第六條  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協同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參與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同政府部門、工會組織和其他有關企業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動勞動關系立法、健全勞動標準體系和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


      (二)引導民營企業依法與工會就職工工資、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三)協調處理投資者利益和勞動者權益的關系,引導民營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堅持就業優先,積極創造就業崗位,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尊重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七條  引導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依法治企、依法經營、依法維權。


      (一)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增強民營經濟人士法治意識、契約精神、守約觀念。弘揚誠信文化和清廉文化,參與全面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二)引導民營企業加強合規管理,建設“法治民企”。推動依法規范和引導民營資本健康發展,促進公平競爭。


      (三)推動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民營經濟人士權益,促進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支持商會參與涉企糾紛的調解、仲裁。


      第八條  依法加強會產管理、經營和保護。


      第二章  組 織


      第一節 全國及地方組織


      第九條  工商聯設全國組織和地方組織。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為全國組織,簡稱全國工商聯;省級及以下工商聯為地方組織。


      上級工商聯對下級工商聯具有指導關系。


      全國工商聯又稱中國民間商會;地方工商聯又稱地方(總)商會。


      第十條  工商聯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  工商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選舉執行委員會;


      (二)聽取和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工商聯的重大事項。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負責修改章程。


      第十二條  工商聯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代表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大會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十三條  工商聯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工商聯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十四條  執行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工商聯的最高領導機構,其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


      (三)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工作任務;


      (五)審議通過有關人事事項等。


      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執行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執行委員會委員(簡稱執行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五條  執行委員的責任和義務: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守工商聯章程,執行工商聯各項決議;


      (三)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就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建言獻策;


      (四)熱心工商聯工作,參加工商聯的會議和活動;


      (五)廣泛聯系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反映其意見和要求;


      (六)對工商聯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等組成,貫徹實施執行委員會的決議,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每屆任期與執行委員會相同,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委員會職權。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常務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縣級工商聯視情況決定是否設置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條  主席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研究決定重要事項。主席主持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副主席分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全國工商聯兼職副主席一般不連續任職,地方工商聯兼職副主席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主席會議組成人員中的民營經濟代表人士應向主席會議報告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情況,具體述職辦法由同級主席會議制定。


      工商聯設常務副主席,由同級工商聯黨組書記擔任。


      工商聯設秘書長。


      縣級工商聯不設常務委員會的,主席會議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委員會職權。


      第十八條  中國民間商會、地方(總)商會設會長、副會長。會長由工商聯主席兼任,副會長原則上由工商聯專職副主席、民營經濟代表人士兼(擔)任。會長、副會長由工商聯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是同級工商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副會長中的民營經濟代表人士列席同級工商聯主席會議,并根據安排向主席會議述職。


      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中的民營經濟代表人士一般不連續任職,地方商會副會長中的民營經濟代表人士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十九條  工商聯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到會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執行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議、主席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應到會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執行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每屆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在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工商聯的經常工作,直到產生新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為止。


      地方工商聯換屆時應向上一級工商聯報告籌備情況,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商聯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調整事項由執行委員會作出決定,或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并向執行委員會報告。


      不設常務委員會的縣級工商聯屆中調整事項,可由主席會議作出決定,并向執行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執行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依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免去職務處分。


      (一)違反本章程,不支持或不參與工商聯工作的;


      (二)個人或所在企業存在嚴重失信,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發表不正當言論或造成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因違法違紀受到處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執行委員身份,嚴重影響工商聯形象的。


      執行委員連續18個月不按規定參加同級工商聯的會議和活動、或不接受工商聯分配的任務、或不執行工商聯的決議,應免去其執行委員職務。


      在執行委員觸犯刑律等特殊情況下,由主席會議作出處理決定,報執行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追認。


      第二十三條  工商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和專業委員會;建立咨詢制度。


      第二十四條  地方工商聯新設或撤并,應報請同級黨委批準,并報上級工商聯備案。


      第二節  基層組織


      第二十五條  工商聯所屬商會是以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為主體,由工商聯作為業務主管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制定商會章程并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是工商聯的基層組織和工作依托。工商聯所屬商會應依法進行登記。


      鄉鎮、街道商會由所在縣級工商聯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履行所在鄉鎮、街道總商會職能。


      第二十六條  工商聯所屬商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建立黨的組織。發揮商會黨組織作用,把方向、議大事、促落實。


      第二十七條  工商聯所屬商會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體系,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辦事機構和工作人員隊伍建設,發揮政治引導、經濟服務、訴求反映、權益維護、誠信自律、協同參與社會治理作用,研究并反映行業發展動態,參與行業標準和行業政策制定,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八條  工商聯加強對所屬商會的指導、引導和服務,對所屬商會主要負責人、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秘書長開展考察考核,支持所屬商會開展會員服務、承接公共服務、參與社會服務。


      第二十九條  加強對其他以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為主體的行業協會商會的聯系、指導和服務,引導民營經濟人士相關組織規范有序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三十條  凡承認本章程,自愿參加工商聯的一個組織,承諾履行會員義務的團體、企業和個人,可以申請入會。


      (一)以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為主體、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各類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準后,為團體會員。


      工商聯所屬商會為工商聯團體會員,商會會員同時也是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二)各類企業入會申請經批準后,為企業會員。


      企業會員的主體是民營企業,主要包括:由內地自然人或民營資本獨資、控股或擁有實際控制權,按照《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規定,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由港澳自然人或工商資本在內地依法設立的獨資、控股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等。  


      (三)民營經濟人士入會申請經批準后,為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面向所有民營經濟人士,主要包括:民營企業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民營企業中持有股份的主要經營者,民營投資機構自然人大股東,以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為主體的工商領域社會團體主要負責人,相關社會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民營中介機構主要合伙人,在內地投資的港澳工商界人士,有代表性的個體工商戶等。


      與工商聯工作有聯系的有關人士可以申請成為個人會員;與工商聯建立工作聯系的單位代表,經協商,可被邀請作為個人會員;原工商業者均為個人會員。


      第三十一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愿和退會自由的原則。不以企業資產規模和個人財富等設置入會門檻。


      各級工商聯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實際情況,制定會員管理辦法,并報上一級工商聯備案。


      第三十二條  全國工商聯和省級工商聯只發展團體會員。


      各級工商聯的會員,同時也是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三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向工商聯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參加工商聯組織的參觀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


      (四)接受工商聯提供的服務;


      (五)要求工商聯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對工商聯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工商聯決議;


      (二)關心支持工商聯工作;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參加工商聯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五)接受工商聯監督;


      (六)辦理工商聯委托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的,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中止會員權利或開除其會籍;嚴重觸犯刑律的,應開除其會籍。


      第四章  工作人員


      第三十六條  工商聯機關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養、考核、激勵和監督,強化政治責任,按照既精通統一戰線工作又熟悉經濟工作的要求,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


      第三十七條  工商聯工作人員應當做到: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貫徹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根基,全面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不斷提升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


      (二)增強服務意識,樹立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基層導向,堅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樹立良好作風,堅持“親”而有度、“清”而有為,密切聯系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


      (三)熱愛工商聯事業,忠于職守、勤奮工作、求真務實,掌握科學思維方法,注重增強學習本領、提高專業能力、培育專業精神,認真學習現代市場經濟、現代科技、現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識,具備較強的政治把握能力、調查研究能力、群眾工作能力、落實推進能力。


      (四)解放思想、勇于創新、敢于擔當、奮發有為,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改進工作方式和服務手段,以改革創新精神推進工商聯工作。


      (五)嚴于律己、勤政廉潔、顧全大局、遵守紀律,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章  會 徽


      第三十八條  工商聯的會徽為以橋梁紐帶造型為主組成的圖案。


      工商聯的會徽,可作為會章佩帶;可在工商聯組織的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標志;不得作商業用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為各級工商聯(中國民間商會和地方商會)的統一章程,經中國工商業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來源:全國工商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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